知识产权工作将与央企负责人业绩挂钩
本报讯 记者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获悉,9月27日到28日,国资委在深圳 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将与企业负责人业绩挂钩,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进一步完善有关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奖励办法。会议要求中央企业要全面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放在首位。 会议要求中央企业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改革、机制创新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与企业开拓市场、经营发展相结合,与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开发能力相结合,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创造为核心,应用为关键,管理与保护为基础,大力增强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张海志;窦新颖
我国将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魏小毛北京报道)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强调,要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 当竞争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要特别注意把握好认定驰名商标的正确导向,严把法律适用关和事实关,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加强备案和监督指导工作。要审理好涉及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等表达性知识产权案件,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要审理好涉外和涉"三资企业" 知识产权案件。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平等保护的要求,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又要防止造成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注意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使故意侵权者受到足够严厉的制裁。要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专家:自主知识产权就是核心竞争力 邹宝德 2007年05月25日
在当今世界上,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已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核心。谁能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上领先一步,谁就能在新的世界分工格局中掌握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以创新和技术升级为主要特征的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大量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已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力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提升核心竞争力,就是要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位置,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日本就是成功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崛起的国家的典型。2002年,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如今,日本专利拥有量快速增长,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
要振兴本国经济,强国富民,万不可空想。做实、做好、做强创新工作,必须要有一种长期务实的态度,必须建立并完善创新体制和机制,扎实工作,强力推进。创新是我们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创造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积累更多的核心技术,我们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科技在飞跃。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和信息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因此,坚持创新发展就是要不断认识自己、完善自己、发展自己,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否则,就会落后于时代,甚至被时代所淘汰。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快不快,竞争力强不强,关键就是看创新能力强不强,核心技术多不多,研发的关键领域层次高不高,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多不多,价值大不大,层次高不高,核心竞争力强不强。
今天的国际局势错综复杂,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接连不断,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落后就要受人欺负,落后就要处处被动!只有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自强自立,创新发展,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寻求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创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也需要创新,寻求未来知识产权立国之道更在于创新。我们要想前人之不敢想,干前人之不敢干,创前人没有创的经验。同时,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找准切入点,瞄准创新发展的前沿,加大投入,对重点、难点实施攻关,紧紧抓住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放手、多渠道地寻找突破口,以理论创新牵引实践创新,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实现。
人才是兴国之本,快速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最根本的是要有人才。人才的竞争已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焦点。因此,我们一定要大力培养人才,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营造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养人才,在创新事业中聚集人才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人才队伍,为国家的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为中华的腾飞插上坚实的翅膀。
另类品牌形式亟待知识产权保护 2007年06月12日
本报讯(记者衣朋华北京报道)5月30日,世界上最具权威嗅觉味觉研究机构--美国Monell化学气味官能中心在北京宣布,该机构将与恒源祥合作,为其开发气味研究,这也是美国Monell首次为中国品牌开发气味研究。
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3声"羊羊羊"童声可谓家喻户晓,恒源祥人将其称为是自己的"声品牌",可是,当恒源祥人拿着这样的"声品牌"去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其根本没法注册成商标。因为国内的商标法还无法给声音、气味、触觉商标提供法律保护。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声音、气味是可以注册成商标的。
据了解,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专家们呼吁,"用尽可能多的感官来扩展企业的品牌是有意义的,这也是新一代品牌建设的方向。同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恒源祥集团董事长刘瑞旗表示,他们之所以愿意投入巨资与美国Monell签约,是试图寻找一种能使消费者产生美好联想并能体现恒源祥优质品质的味道,以此增加与消费者的联系。对中国品牌来说,品牌发展还处在一个较为初级的发展阶段,运用嗅觉、味觉等方面的表现形式,是恒源祥一次大胆的尝试,也是恒源祥走全方位品牌战略的一次探索。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系统今年亮剑
2007年01月24日 国际商报
在线国际商报讯 海关打假防线,李鬼想各个击破,今年就甭想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投入使用将实现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
当前,全国各口岸海关每年都查处大量侵权案件,随着侵权案件的复杂化和违法分子逃避海关执法的手段多样化,相关案件的信息共享将会大大改善和促进口岸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提高执法效率。 海关总署将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货物“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
除“知识产权执法系统”外,海关今年还将在广东、浙江、上海和福建等重点地区加强执法。
同时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也有所增多,而网上贸易的实际交货仍将是邮递和快件运输方式。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对上述环节的执法。同时,海关还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深入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对查验现场关员的培训。
商务部携手银行共促知识产权产品出口 2006年12月18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12月4日,商务部与进出口银行签署协议,共同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支持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商务部将为出口创新基地的建设、基地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国进出口银行则承诺对经商务部认可的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及基地内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扶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出口,增强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掌握和拥有核心技术的能力;积极开办与出口创新基地内产业相关联的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基地内产业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的进口,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帮助企业积极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据悉,商务部、科技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将力争用3年时间,在电子信息、医药、新材料、精细化工等领域分批认定和建设100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在签署协议当天,首批共有18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通过认定并获授牌。
北京开审知识产权惊天大案
“长城"葡萄酒状告“嘉裕长城"葡萄酒,中粮集团向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索赔高达1亿元——
鸡年伊始,国企巨头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就向“嘉裕长城"商标的使用者——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宣战,以索赔1亿元的请求来保护其拥有的“长城牌"商标,由此打响了今年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第一战。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被告及第三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由于此案原告中粮集团地位显赫、诉讼标的巨大,吸引了大批媒体的关注。作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在近年来比较少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侵犯了商标权、原告索赔1亿元的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案由来龙去脉
作为原告的中粮集团对此次开庭显然是有备而来。中粮集团诉称,其下属公司早在1974年就注册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多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十项荣誉,享誉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从1998年起,为了防止商标的不当注册,原告陆续申请了带有联合性质的长城文字商标(注册商标证号为1447904)和长城图形商标(注册商标证号为3244778),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嘉裕长城"商标是由第二被告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虽系未注册商标,但已通过2000年第37期(下册)及2001年第1期(下册)的初审及核准公告,只因在商标异议期内,中粮公司提出异议,故未发给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以商标案(2002)197号《关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示:“‘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系未注册商标,开心公司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也宣称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享有在先申请权。
庭上针锋相对
原告中粮集团声称,从2002年秋季,发现第一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并且将“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制造和销售的葡萄酒种类达到21种之多。由于第一、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与共同故意,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被告作为葡萄酒的生产厂家,应当知道“长城"系列葡萄酒所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长城"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但是为了获取非法所得却知假造假,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侵权行为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认为,“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集团长城牌商标在文字、图形及组合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在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长城是中华民族伟大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中华民族的象征,不是哪一家的私产,也同样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先后通过了多家食品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得到了消费者的信赖,并获得了有关荣誉,所以,并未构成侵权。
被告还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裕长城及图"与“长城"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解决,而不是诉讼程序解决,商标局的裁定是商标异议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应作为行政案件起诉而不是民事案件。
第三被告对此更是满腹委屈,认为自己仅仅是生产厂家,只受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加工生产葡萄酒,并没有对酒的商标制造或使用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能认为生产酒的行为就构成侵犯商标权,所以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索赔依据何在
在近年来的国内知识产权案件中,1亿元的索赔是罕见的,如果此案原告胜诉,被告将承受巨大的打击。于是,在庭审中,巨额索赔成为关注的热点。
原告认为,经过调查发现,第一被告销售的嘉裕长城葡萄酒目前已经在原告直属公司销售“长城"牌葡萄酒的主要市场华东、华南、华北、西南市场均有较大量的销售。经初步统计,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40万箱)。在2004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的查处现场发现了有关报表和价目表,以此为依据进行计算,被告每年获利约2000万之多,近几年来累计获利已经达亿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第一、第二被告同时反驳,原告的计算依据仅仅是一种推理,没有可靠依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有效法律依据,也没有盖有相关部门公章认可的文件,所以原告索赔依据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庭外各有苦衷
虽然此案在一审开庭之后还没有正式结果,但庭审之外的各种言论令此案更加扑朔迷离。
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显得疲惫不堪,他认为被告是民营企业而原告是大型国有企业,双方地位、实力相差悬殊,希望法院在法律上要公平对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
而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清华大学的教师陈建民律师则直指某些媒体在宣传报道此案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认为可能是被告背后操纵了某些媒体的报道。她希望拥有一个公正的舆论环境。(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魏小毛)
中国知识产权网 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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