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判断标准
新华社电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知名商品”。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不认定为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
——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装潢”。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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