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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纸张质检中心成食品纸包装指定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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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纸张质检中心成食品纸包装指定检验机构
www.xlc.cn 昕龙春网载 2007.08.09 

来源:中国纸院  010-60134324 xlc786@126.com

    6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包装类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包装用)、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食品包装用)、玻璃纸(食品包装用)、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纸板;容器类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纸盒。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以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文件指定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家检验机构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工作。


 
 
烘焙业纸包装盛行
www.xlc.cn 2007.07.19 来源:焙烤商务网


  
 
   
食品是包装工业的大户。烘焙食品则是食品包装工业的大户。与菜肴相比,面包、饼干、月饼等烘焙食品,仅有盛装食物的器皿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各式各样的包装。包装的好坏,直接影响烘焙食品的质量、档次和市场销售。因此,选择什么样的烘焙食品包装,一直是人们不断研究、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热点课题。近年来,“以纸代塑”的呼声日高,纸包装正在烘焙行业形成重振雄风之势。

    据中国包装联合会提供的数据,1980年我国包装工业总产值仅有72亿元,包装工业远远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当时的包装行业,是一个门类残缺、产品单一、质量低下、管理分散、供给不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行业。25年后——2005年,我国包装工业总产值超过了3500亿元,近年来一直以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递增。从1999年开始,我国纸包装制品产值超过了塑料包装制品业的产值,跃升为包装工业的第一位。纸包装制品产值已占包装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强。

    纸包装制品的产量,正以平均每年9%的速度递增,目前已达到2000万吨。有关专家预测,2006年至2010年将达到2700万吨;2010年至2015年将达到3600万吨。

    目前我国包装企业有1万多家,从事包装印刷的企业有3万多家。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包装印刷业已经形成了规模化、产业化和跨区域发展的态势,有着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和成熟的市场环境。近年来,北方地区的纸包装行业也走上了后起直追的快车道。与此同时,国外包装业也看好和投资我国的纸包装业。我国的食品纸包装市场,正在发生着空前的巨大变化,由慢变快,由小变大,由少变多。

    “以纸代塑”好处多多

    纸包装材料之所以在包装领域独占鳌头,原因在于纸包装具有一系列独特的好处:加工性能好;印刷性能好;卫生安全性好;原料来源广泛;容易形成大批量生产;具有一定的机械性能,便于复合加工;品种多样;成本低低廉;重量较轻;便于运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

    塑料包装虽然是现代技术发展的重要标志,原材料来源丰富,成本低廉,性能优良,但塑料包装材料用于食品包装有明显的缺点,存在着某些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及包装废弃物对环境污染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消除“白色污染”,一个世界范围的“以纸代塑”的热潮,有力地推进了以纸包装取代塑料包装。复合包装纸、铝箔纸、二次涂布板纸、高光泽卡纸等大幅增长。纸箱运输包装逐步向商品包装发展,对纸包装的精度要求越来越高。纸包装大量使用上光、模切、烫金、覆膜等新技术,不仅可以保护产品外包装,延长外包装使用寿命,还起到了展示产品的作用,提高产品的美感,给人以视觉上的享受,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促进销售。纸板中以草浆为主的中低档产品,普通箱纸板采用的落后的技术装备,都将被逐步淘汰。

    形形色色的纸包装

    纸包装主要有三大类:瓦楞纸、蜂窝纸、凹凸纸。由这三大门类派生出来的纸包装,经常用于烘焙食品包装。例如:纸箱、纸盒、纸袋、纸罐、纸浆模塑、纸饭桶、纸管、纸角、纸托盘、纸板衬垫、纸餐具、纸盘、纸杯,等等。瓦楞纸箱,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是当今世界所采用的最重要的包装制品。

蜂窝纸板,独特的蜂窝结构使其具有良好的缓冲、减震性能,而且成本低,易回收,可再生,是一种节能环保的包装材料。蜂窝纸板广泛用作缓冲衬垫、托盘、包装箱、角撑、护棱,还可以替代出口烘焙食品的木质包装。凹凸纸,以瓦楞纸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迅猛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形形色色的纸包装,正朝着效用功能化的方向发展。比如:食品保温包装纸,像太阳能聚热器一样,将光能转化为热能,人们只需将保温纸所包装的食物放在阳光照射的地方,就会不断有热能补充进去,从而保护纸内食物有一定的热度和鲜香味,为人们食用提供方便。以蔬菜或淀粉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食品添加剂,采用类似造纸的工艺,生产可食性包装,是解决食品包装废弃物与环保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纸质易拉罐的诞生,则克服了铝质易拉罐价格昂贵、污染环境的弊端。

    欧洲的食品纸包装

    走进欧洲餐馆,烘焙食品和菜肴“打包”,所用的纸,是一张一张的。除此之外,纸袋、纸盒、纸筒、纸罐等各类纸包装随处可见。在各种食品纸包装中,纸袋的比例最大。现场制作的烘焙食品,要及时装入纸袋。一些含有奶油的蛋糕等烘焙食品,因为怕压,防止变形,要先将其装入纸盒,然后再用纸袋包装。

    在食品纸包装中占第二位的,是纸质一次性容器。在面包房、比萨饼店、食品店,还有众多在大街小巷和车站出售的烘焙食品,主要使用一次性纸杯、纸盒盛装。各种果汁、蔬菜汁、牛奶等食品,广泛使用纸罐,这种饮料包装是纸包装使用量的第三位。

    欧洲食品纸包装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二战之前,当时的食品纸包装处于较低水平,质量差,品种少,产量低;第二阶段为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随着食品包装技术的进步,食品纸包装快速发展,质量和产量都有很大提高,相应的包装体系、包装标准也得以完善,使“以质代木”这一包装改进得以实现。第三阶段是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食品纸包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纸的强度已经达到马口铁罐和铝罐的程度,食品纸包装的材料应用范围和适应性更强。

    纸包装的前景广阔

    纸包装适应绿色包装的发展需要,能承担多种食品包装任务,今后将会有更好更快的发展。目前,世界各地的烘焙食品包装,正在重振纸包装的雄风。纸包装正朝着多功能性的方向发展:

    防湿:在纸的表面浸喷防水材料,使其成膜附于纸的单面或双面,使食品包装纸材具备防湿性能。这种纸同时具有良好的印刷、折叠、黏合等特性,可以像普通纸材一样使用。

    保鲜:纸浆经过化学处理和添加具有选择性的树脂后,制成的纸可对烘焙食品起到保鲜作用。

    感温:在纸浆中加入可随温度变化而改变颜色的人造纤维,根据包装纸的颜色变化指示环境温度,根据食品包装袋颜色的变化有效地保存食品。

    可视:经过特殊的表面处理,在纸的表面被润湿后,纸由不透明变为透明,消费者可不经拆封便能看清袋内食品,而在干燥状态下又可起到避光作用。

    可食:从蔬菜和壳类物质中提炼出可食用的包装纸,既方便消费者,又避免了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

菌、防腐:在纸浆中注入杀菌或防腐原料,使纸包装具有防止细菌侵入和延缓食品变质的作用。

    其他功能性食品包装纸,还有耐水、耐油、耐酸、除臭等各种特殊的材料。

    我国的纸和纸板产量连续多年快速增长。1994年至2004年的10年间,我国纸产量由2140万吨增加到4950万吨,合计增幅达132.5%。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纸生产国。丰富的纸资源,为烘焙食品行业纸包装提供了强有力的原材料保证。

发改委:《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名词解释
2007/11/2/09:37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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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名词解释

    1、纸浆:经过制备的可供进一步加工的纤维物料(一般指来源于天然的植物)。

    2、纸浆分类:按浆的原料来源可分为木浆、非木浆和废纸浆;按生产工艺,纸浆可分为化学浆、机械浆和化学机械浆等。

    3、木浆:指以针叶木或阔叶木为原料,以化学的或机械的或两者兼有的方法所制得的纸浆。包括化学木浆、机械木浆和化学机械木浆等。

    4、非木浆:指以禾本科茎杆纤维类(稻草、麦草、芦苇、甘蔗渣、竹子等)、韧皮纤维类(麻类和棉干皮、桑皮、构皮等皮层纤维类)、叶部纤维类(龙须草、剑麻等)和种毛纤维类(棉纤维)为原料,以化学的或机械的或两者兼有的方法所制得的纸浆。包括化学非木浆、化学机械非木浆等。

    5、废纸浆:指以回收的废纸及废纸板为原料制得的纸浆。

    6、化学浆:用化学方法处理植物纤维原料,从植物纤维原料中除去相当大一部分非纤维素成分而制得的纸浆,不需要为了达到纤维分离而进行随后的机械处理。

    7、机械浆:完全用机械的方法从不同的植物纤维原料(主要为木材原料)制得的供制造纸及纸板用的纸浆。如压力磨石磨木浆(PGW),木片热磨机械浆(TMP),爆破法纸浆。

    8、化学机械浆:采用化学预处理结合机械的方法,从不同的植物纤维原料(主要为木材原料)制得的供制造纸及纸板用的纸浆。如化学机械浆(CMP)、化学预处理木片磨木浆(CTMP)、漂白化学热磨机械浆(BCTMP)、碱性过氧化物机械浆(APMP)。

    9、商品纸浆:指在商品市场上经销出售的纸浆(一般加工成纸浆板),不包括企业自用的纸浆。

    10、无元素氯漂白(简称ECF漂白)是指以二氧化氯替代元素氯作为漂白剂的漂白技术。

    11、全无氯漂白(简称TCF漂白)是指整个漂白过程不采用任何含氯化合物的漂白技术,漂白剂主要是过氧化氢及臭氧等。

    12、国内废纸回收率:是指用于制浆造纸工业的国内废纸回收量与纸及纸板消费量的百分比。

    13、国内废纸利用率:是指用于制浆造纸工业的国内废纸回收量与纸及纸板生产量的百分比。

    14、纸及纸板分类:通常是按用途将纸分为文化用纸(新闻纸、印刷书写用纸、复印纸、办公用纸等);包装用纸(商用包装纸、纸袋纸、食品糖果包装用纸等);生活用纸(卫生纸、卫生巾、面巾纸、餐巾纸、尿布纸等)和特种用纸(金融、建材、电气电力、微电子、国防、通讯、食品、医疗等所需要的功能性用纸)。将纸板分为包装用纸板(箱纸板、瓦楞原纸、白纸板等);建筑用纸板(石膏纸板、隔音纸板、防火纸板、防水纸板等);印刷用纸板(字型纸板、封面纸板、封套纸板、票证纸板等)和特种纸板(提花纸板、钢纸纸板、纺筒纸板、制鞋纸板、滤芯纸板、绝缘纸板、高温绝热纸板等)。

    15、定量:纸或纸板每平方米的质量以g/m2表示。
 
     通常定量小于225g/m2的被认为是纸,定量为225g/m2或以上的被认为是纸板。随着纸及纸板向低定量方向发展,区分纸及纸板主要是根据其特征及用途而定义。例如定量大于225g/m2的吸墨纸和图画纸通常被称作纸。低定量纸一般指定量低于40g/m2。
    16、市场份额:是指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合资还是独资企业或集团,计算市场份额时,应包括其所有子公司的总生产能力,并非是该企业或集团单一子公司的生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  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  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随同国标GB/T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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