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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间环境有指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儿童房中的室内环境指标有以下几种:
  ●二氧化碳:小于0·1。二氧化碳是判断室内空气的综合性间接指标,如浓度增高,可使儿童感到恶心、头疼等不适;
  ●一氧化碳:小于5毫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是室内空气中最为常见的有毒气体,容易损伤儿童的神经细胞,对儿童成长极为有害;
  ●细菌:总数小于10个皿。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免疫力比较低,要做好房间的杀菌和消毒;
  ●气温:儿童的体温调节能力差,夏季应控制在28摄氏度以下,冬季室内温度应在18摄氏度以上,但要注意空调对儿童身体的影响,合理使用;
  ●相对湿度:应保证在30-70之间,湿度过低,容易造成儿童的呼吸道损害,过高则不利于汗液蒸发,使儿童身体不适;
  ●空气流动:在保证通风换气的前提下,气流不应大于0·3ms,过大则使儿童有冷感;
  ●采光照明:儿童在书写时,房间光线要分布均匀,无强烈眩光,桌面照度应不小于100lX;
  ●噪声对儿童脑力活动影响极大,一方面分散儿童在学习活动时的注意力,另一方面,长时间接触噪声可造成儿童心理紧张,影响身心健康。儿童房间的噪声应控制在50分贝以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于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5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拉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T6016-97)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 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 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 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 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 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 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 (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 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8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4.1.9 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4.1.10 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4.1.11 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0.5mm ,接缝平直度应小于2mm/5m。   
  4.2 涂料工程
    适用于室内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油漆等涂料工程。   
  4.2.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2.2 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4.2.3 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4.2.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2.5 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4.2.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4.2.7 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灯具、墙裙、踢脚板、木线条等。   
  4.2.8 油漆应光亮(哑光漆除外)、光滑、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4.2.9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4.3 裱糊工程   
    适用于塑料壁纸、胶合壁纸、植物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工程。   
  4.3.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4.3.2 胶粘剂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选配,并应具有防霉、耐久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4.3.3 裱糊基层涂料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和裂缝,滑石粉腻子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和白乳胶以增加其粘结性和强度。   
  4.3.4 在潮湿的场所或墙面,为防止基层吸水,应在处理平整的基层上涂刷酚醛清漆等类型的涂料作为封闭处理,清漆可用松节油稀释后涂刷,一般两遍成活。   
  4.3.5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3.6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不足一副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不得有接缝,应包角压实。   
  4.3.7 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 翘边、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不得有缝隙,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4.4 吊顶工程
适用于以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胶合板玻璃、PVC扣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验收。   
  4.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各类龙骨吊顶必须固定牢固,固定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校平,并检查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4.4.3 木骨架所用木方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各木方之间应打胶再用钉固定,与罩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   
  4.4.4 顶棚木骨架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4.4.5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缺损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4.4.6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4.7 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00mm,钉长为25-35mm, 钉帽应打扁头并进入板面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4.8 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4.9 罩面板上要裱糊或刷涂料时,接缝处应刷白乳胶粘贴细棉布,接缝两边至少各搭接5 mm。   
  4.5 门窗工程  
    适用于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的安装和验收。  
  4.5.1 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4.5.3 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应选用耐腐蚀、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  
  4.5.4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严禁用水泥砂浆作边框与墙体间的填塞材料。   
  4.5.5 铝合金门窗边框应有扁管和预埋铁件连接,其数量、位置、埋设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6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4.5.7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泡。   
  4.5.8 纱窗或纱门应开关灵活;关闭后与门窗配合交接处接缝严密。   
  4.6 细木制品工程   
    适用于细木墙裙、木线条、窗帘盒、包门、包窗套、踢脚板、木隔断花饰和家具的著作与安装工程。  ?
  4.6.1 木材含水率≤12ń浩醇静暮?-10)。   
  4.6.2 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   
  4.6.3 外表用料不得有死结、虫眼和裂缝。   
  4.6.4 细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   
  4.6.5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6.6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显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4.6.7 细木制品安装应与基体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4.6.8 安装窗台板和窗台盒时,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在同一房间的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并各自保持水平。   
  4.6.9 各种木线条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墙上或木基层上,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圈,接口上下平齐。   
  4.6.10 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帽打扁并进入板面0.5-1mm, 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6.11 胶合板面如涂刷透明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6.12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4.7 木地板工程
    适用于毛地板、企口地板、拼花木地板工程。   
  4.7.1 木材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4.7.2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4.7.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4.7.4 木质地板面层刨光磨平、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陷,图纹清晰,油漆面层颜色均匀一致。    4.7.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4.7.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堆砌,粘钉严密;缝隙宽度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4.7.7 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   
  4.8 地毯工程   
    适用于方块、卷材地毯工程。   
  4.8.1 地毯的种类、材质、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8.2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洁净,符合施工要求。   
  4.8.3 地毯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鼓、不凹陷、不翘边,拼缝处应胶接或用线缝,密实平整、不显露拼缝,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   
  4.8.4 地毯同其它地面交接处和收口应顺直,并可选用收口压条和交接压条压紧,门口处用压条压实。
  4.9 锦缎软包工程   
    适用于各类软包锦缎墙面装饰工程。   
  4.9.1 软包锦缎墙面所用的木材、规格、含水率(<12)和防腐处理以及锦缎和其它填充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9.2 软包锦缎构造、作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4.9.3 软包锦缎单元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锦缎面松紧适度、手感舒适。   
  4.9.4 软包锦缎单元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花纹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4.9.5 表面平整、清洁、无污染,拼缝处图案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4.10 电气工程   
  4.10.1 布线   
    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可采用配管(金属配管或塑料管)、护套线等敷设线路。不得将普通绝缘电线裸露敷设。   
  4.10.1.1 配管布线:   
  a)按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配管,管间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配管应固定,排列整齐;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   
  b)电气管路与蒸汽管热水管间距宜大于500mm,与其它管路应大于 100mm;吊顶敷设管线应固定可靠,距顶棚面间距大于50 mm 。   
  4.10.1.2 护套线配线   
  a) 护套线敷设时,严禁有纽绞、死弯、绝缘层损坏,护套断裂等缺陷;严禁直接埋入抹灰层等碱性材料内敷设。   
  b)布线平直、整齐、固定可靠;穿过梁、墙、楼板等处应有保护管。   
  4.10.2 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的安装   
  4.10.2.1 照明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型灯具安装须用吊钩、预埋件或专用框架可靠固定埋设牢固;电源线不应紧贴器具外壳,吸顶灯固定面罩的外边框应紧贴棚面,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材料的接触处应进行隔热处理。   
  4.10.2.2 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四周无缝隙;插座开关离地面间距不小于200mm ,插座、开关位置高低应保持同一水平线,目测无明显偏差;面板整洁无污迹。1.5m 以下安装的插座应采用防触电保护措施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内安装的开关应采用带防水措施的开关。   
  4.10.2.3 单相两孔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零)线接在正上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4.10.3 电线接线与线路保护   
  4.10.3.1 所用导线的型号、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导线连接紧固,接头部首拉力;包扎严密,不伤线芯,导线无纽绞、曲结、死弯、绝缘层破损等缺陷。   
  4.10.3.2 采用螺钉(螺帽)连接时,导线无绝缘距离不大于3mm;铜线间连接采用铰接法时铰接长度不小于5圈,绑扎法时绑扎长度不小于10倍线 径,连接后搪上焊锡;用黑胶布爆炸接头时,内部应先包绝缘带。   
  4.10.3.3 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内处理,每个接头上接线不宜超过两根;先在盒内留有适当余量。   
  4.10.3.4 线路应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及接地(零)保护措施。   
  4.11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4.11.1 卫生器具的安装   
  4.11.1.1 卫生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工程合同(工程协议)要求。   
  4.11.1.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
    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
    小便器口边距地面约600mm;
    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
    浴盆的型号规格相差较大,根据实际的空间位置合理设置,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4.11.1.3 卫生器具镶接完好,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次卫生器具名称排水管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00 0.012   
    2 小便器 40-50 0.020   
    3 洗脸洗手盆 32-50 0.020   
    4 浴盆(淋浴器) 50 0.020   
  4.11.1.4 支(托)架埋设平整、牢固、防腐良好。   
  4.11.1.5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连接严密不渗漏。   
  4.11.1.6 排水栓、地漏安装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4.11.2 管道及附件安装   
  4.11.2.1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2 管道安装应布局合理,尽可能贴近墙面,横平竖直,坡向正确,铺设(固定)牢固。   
  4.11.2.3 附件安装位置正确,使用灵活、方便,完好无损伤,连接牢固。   
  4.11.2.4 管道之间、管道附件之间、附件之间安装连接牢固,无渗漏。   
  4.11.2.5 支(托、吊)架埋设平整牢固。管道及附件、支(托、吊)架防腐良好。   
  4.11.2.6 给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 无渗漏, 水表运转正常。   
  4.11.2.7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加压试渗漏。(1.5倍工作压力下24小 时无渗漏)。   
  4.11.2.8 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渗漏处理。   
  4.12 燃气用具及管道安装   
  4.12.1 燃气用具的安装   
  4.12.1.1 燃气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4.12.1.2 燃气用具应放置在通风状况良好的位置,灶具直接放在灶台上,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5m。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燃气热水器的废气应采用排气管排出户外。
  4.12.1.3 燃气用具安装平稳、牢固,软管与接头连接应采用管卡可靠固定,严密不泄漏。   
  4.12.2 管道及附件安装  
  4.12.2.1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有燃气管道。  
  4.12.2.2 室内燃气管道不许埋设。   
  4.12.2.3 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2.4 管道及附件安装位置正确、横平竖直、固定牢固、坡向正确。支(托、吊)架安装牢固,防腐良好。   
  4.12.2.5 管道之间、管道与附件之间、附件之间连接牢固,连接严密,无泄漏。   
  4.12.2.6 系统畅通,无堵塞,无泄漏,气表运转正常。   
  4.13 家用空调的安装   
  4.13.1 家用空调器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4.13.2 家用空调器的安装宜使室内机送风方向朝向房间的最大距离方向;壁挂机送风口距地面1.8m;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和方向不得对邻居、行人造成明显的冷热风影响;冷凝水不应滴落至下面的轻质雨棚、墙面等构件或通道上。   
  4.13.3 分体式家用空调器的制冷剂管道等穿墙过楼要在孔洞处加保护管。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制冷剂管道长度不宜大于5m;制冷剂管应保温良好, 连接严密无泄漏。   
  4.13.4 动力线及控制线路连接正确、牢固。   
  4.13.5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应运转正常,制冷(热)效果良好;空调器表面无损伤;控制系统操作灵活。  
  5 结构安全   
  5.1 家庭装饰,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5.2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 梁、柱、板等受力结构。   
  5.3 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不得进行家庭装饰。
  5.4 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有门窗位置;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5.5 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6 楼层的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5.7 装饰挑阳台时,严禁改变挑梁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大理石、花岗石板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6 总体质量验收及判定   
  6.1 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 整个装饰完工后,施工方先行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建设方验收,也可由公证检测机构验收。   
  6.2 质量判定   
  6.2.1 若各项均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要求,判为合格。   
  6.2.2 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问题,施工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直至达到本规范要求。
  6.2.3 不允许有不符合本规范第5章要求的现象出现,除非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没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门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洪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门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门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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