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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质标准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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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质标准发展趋势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金松 刘茜 李冬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1.1 三部重要的水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性的权威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全球多个国家地方社会习俗、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因而水质指标较完整,但指标值并非是严格的限定标准,各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1993年到1997年期间,WHO分三卷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其中包括:第一卷,建议书(1993);第二卷,健康标准及其它相关信息(1996);第三卷,公共供水的监控(1997)。最近WHO在《准则》中增加了“微囊藻毒素”指标,表明对蓝藻产生的藻毒素的健康影响给予高度重视。
  欧共体(欧盟前身)理事会在1980年对各成员国提出《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指标比较完整,要求也比较高。该指令成为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1991年底,欧盟成员国供水协会对《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实施以来的情况作了总结,认为尽管该指令对10年来欧洲饮用水水质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点: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架构以应对原水水质的变化,以及生产、输送饮用水所遇到技术困难;此外,该指令在1975年开始起草,其中的指导思想和水质参数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没有将近年来水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由此,1995年,欧盟对80/778/EEC进行了修正,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水为50项)。新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与WHO指导标准的一致性。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两部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执行。美国最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3月颁布),共列了101项(包括计划实施的),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共86项指标,其中无机物16项,有机物35项,农药19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项,微生物学指标7项,放射性指标4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容貌(皮肤、牙齿变色),或对感官(如嗅、味、色)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共15项(其中铜、氟化物在一级法规中也有),各州可有选择地采纳作为当地强制性标准。
1.2 各国水质标准现状
  
英国是第一个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量化标准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99年颁布了新的水质规则,要求水源存在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应对出厂水进行隐孢子虫的连续监测,同时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了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即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个/10L。对于违反该限制的供水企业,即使没有造成水介疾病暴发的证据,也将予以起诉,并课以罚金。
  法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95-368),主要参照欧共体80/778/EC指令而制定,它是在在《法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89-6)的基础上,经过1990、1991和1995年修订而成。大部分指标值采用的是EC标准的最大允许浓度值,有的指标要求高于EC的标准(如色度、浊度等),并增加了农药和氧化副产物等项目。标准中微生物学指标较全面,分别为耐热大肠菌、粪型链球菌、亚硫酸盐还原梭菌、沙门氏菌、致病葡萄球菌、粪型噬菌体、肠道病毒,这七项指标并不包含在EC最新饮水指令中。标准(95-368)与(89-3)相比,增加了多环芳烃,细化了氟化物的规定,分温度段来定其标准值。
  德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共43项。该标准包含在饮用水及食品企业用水条例中。该条例对在饮用水处理中可以使用的药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允许投加浓度、处理后的极限值等。此外,对各种指标的检验范围与频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加拿大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第六版)中包括微生物学指标、理化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共139项,其中最有特点的是该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指标有29项之多。上述指标值是基于危险管理概念制定的,并包括以下几个严格的步骤:⑴确认,⑵评价,⑶定值,⑷核准和⑸标准的颁布和公布。在此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由加拿大卫生部对人体由饮用水中吸收某种物质对人体所造成的健康危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推荐出适合的指标值。
  日本水质标准(1993)中规定了13项快适性指标,这主要是作为水质管理的目标,以求饮用水舒适爽口,其中的要求比水道法规定的水质标准高得多。如浊度,水质标准规定小于2NTU,快适性指标要求出厂水小于0.1NTU,管网水小于1NTU。又如耗氧量,水质标准规定小于10毫克/升,而快适性指标要求小于3毫克/升。而且快适水质项目中对嗅作了严格的量化要求——嗅阈值定为3TON。
  澳大利亚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1996)综合了WHO、EEC和USEPA三大标准,包括微生物指标、不规则检测微生物项目指标、物理学指标、无机化学物质指标、有机消毒副产物指标、其它有机化合物指标、农药、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总共248项,其中有些项目未列出指标值。该标准考虑项目全面,特别是微生物学项目分为细菌、原生动物、病毒和毒藻等几类,共有22项,农药也列出了多达121项。在确定指标值时,不仅考虑了所列项目可能对健康、设备管道的影响,还考虑到人们感官上的要求,分列了健康指标值和感官指标。
  东南亚国家和南美一些国家的饮用水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准则为基础制订的,代表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如马来西亚于1990年10月修订的国家水质标准,分别列出了原水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频率。其中原水的检测频率因水源而异分为三类,以便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使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该标准参考了WHO(1963,1971,及1984年)《饮用水水质准则》,某些指标值还参考了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标准,指标项目较为完整。巴西和阿根廷基本上是以WHO《饮用水水质准则》1984年第一版为参考,但其根据本国的国情,考虑气候、用水总量和水源等条件,作了一些调整。如在氟化物指标的规定上,并未采用WHO的标准,巴西是要求依据每日最高气温而推荐的氟化物值应该符合现行法规;阿根廷则专门列表,分六个温度段,分别列出了上下限值。
  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虽已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但它们的水质标准相当一部分是在此之前制订的,所以它们并没有以EC指令为标准框架。如匈牙利和捷克都是使用1989年制订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从项目和指标值来看,很大程度是以WHO(1984年第一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为参考制订的,但有些指标比WHO要求更加严格,他们对嗅和味都作了稀释倍数上的量化规定;捷克的标准中微生物及生物指标有9项,较WHO的标准还多列了7项,如粪型链球菌、无色菖蒲等,且指标值分为MLV(最大限定值)、LV(限定值)、IV(指标值)和RV(推荐值)四种,以适应将来的水质提高。
  俄罗斯的水质标准独具特色,其现行标准(1996年版)比以前(1982版)增加了数十项指标,指标值比WHO要求的更高(如汞,WHO的指标值为0.001mg/l,俄罗斯要求为0.0005mg/L),而且在感官性参数中列出了47项,其中的碲、钐、铷、铋、过氧化氢、剩余臭氧等指标项目在其他国家的水质标准中未曾出现。
  我国台湾省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它并没有直接采用WHO、EC或EPA的水质标准。最近修订为1998年,共有指标54项,其中大肠杆菌标准值很高,为6CFU/mL或6MPN/100mL。台北市也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共有42项,比台湾省标准少农药指标9项和钡、锑、镍。

2国际水质标准的特点

  根据对世界各国水质标准现状的分析,WHO《饮用水水质准则》、EC《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USEPA《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标准的基础,这三部标准的制订原则和重要的水质参数反映了当今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特点。
2.1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饮用水水质准则》(第2版)中,新增了许多污染物项目,同时也对项目的指标值进行了修改。该准则指标比较完整全面,包括了与健康有关的水质指标135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物质指标131项,(无机物36项,有机物31项,农药6项,消毒剂及其副产物28项),放射性2项,有些指标暂未提出指导值,有指导值的指标共98项,135项指标中由于感官可能引发消费者不满的指标31项。1996年、1998年对第二版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微囊藻毒素”等关键指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的指导思想为:
  ⑴控制微生物的污染是极端重要的。消毒副产物对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较之消毒不完善对健康的风险要小得多。
  ⑵短时间水质指标检测值超过指导值并不意味着此种饮用水不适宜饮用。
  ⑶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值时,既要考虑直接饮用部分,也要考虑沐浴或淋浴时皮肤接触或易挥发性物质通过呼吸摄入部分。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的主要目标就是为各国建立本国的水质标准奠定基础,通过将水中有害成份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该准则中的各项指导值并不是限制性标准,各国应该结合本国的环境、社会、生态和文化条件,并采用风险-效益分析方法(risk-benefit approach)确定本国水质标准的各项参数值。
2.2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新指令98/83/EC在80/778/EEC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订,新增了19项,删去了36项,项目指标值发生变化的有17项。两者的具体差异关键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微生物方面,新指令用埃希氏大肠杆菌、肠道球菌2项取代80/778/EC中的总大肠杆菌群、粪型大肠杆菌等5项指标,并强调在用户龙头处应达到0个/100mL的指标值;
  ⑵感官参数如铝、铁、锰、色度、浊度、嗅和味在80/778/EC中属于强制性指标,而98/83/EC取消了这些强制性限制,并把这些项目定义为指示参数,制订了铝、铁、锰的标准值,但对色度、浊度、嗅和味只作了“用户可接受且无异常”的规定;
  ⑶总硬度和碱度这两项指标在80/778/EC中作了规定,但在新指令中被去掉。
  ⑷指令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铅的指标值从50μg/L降至10μg/L,并要求在15年内(即2013年12月以前)更换含铅配水管,这是根据WHO最新标准建议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婴儿、儿童、孕妇不受神经毒害,以免造成智力发育不良;
  ⑸农药:单项农药和总农药值维持不变(0.1μg/L和0.5μg/L),但个别种类农药的指标值更加严格(0.03μg/L);
  ⑹新标准增加的参数,如丙烯酰胺、苯、苯并(α)芘、溴酸盐、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氟化物、三卤甲烷、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氯乙烯等。
2.3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美国在制订水质标准时十分注重调查分析,,内容丰富、翔实,主要有以下特点:
  ⑴各项指标均有最大浓度值(MCLs)及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s),MCLGs为非强制性目标值,侧重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不涉及污染物的检出限和水处理技术,因此供水系统常常达不到MCLGs的要求;具体执行时,采用的是MCLs,这是供水系统供给用户的水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
  ⑵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微生物学标准共有7项之多,其中隐孢子虫、贾第虫、军团菌、病毒等指标在其它国家水质标准中并不常见,体现出美国对致病微生物的研究深入、细致;美国把浊度列入微生物学指标,从浊度数值的规定也从现在的0.5NTU(95%合格率)提高到0.3NTU(2002年执行),主要是从控制微生物风险来考虑,而不仅仅是感官性状。
  ⑶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下制订、完善和执行。“安全饮用水法”及其修正案奠定了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框架,国家一级和二级规则确定了需要控制的水中污染物的详尽项目和指标;同时,还根据流行病学统计和水质分析技术的进步,针对某几项参数提出相关条例,及时强化或修正水质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如1996年的“消毒与消毒副产物条例”(Disinfectans/Disinfection By-products Rule)和“强化地表水处理条例”(Enhanced Surface Water Treatment Rule)等。
  ⑷对消毒副产物十分重视。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率先开展了消毒副产物方面的研究,确认了加氯消毒产生有机卤代物的健康风险,并专门制订了“消毒与消毒副产物条例”。在2001年3月颁布水质标准中,要求自2002年1月起,饮用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由0.1mg/L降为0.08mg/L,并增加了卤乙酸的浓度不超过0.06mg/L的规定。

3 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执行1985年颁布的国家水质标准(GB5749-85),已经落后于当今国际水质标准的发展潮流,也不适应我国现在的水源环境变化和供水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中国人口增长、水资源匮乏,以及水环境恶化,使中国供水行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中国饮用水的处理技术,检测水平也有很大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污染物质被检测出来,污染物控制的风险投资分析也提上日程。现行的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和当前的原水实际状况,新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出台势在必行。但这需要对当前国际水质标准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有一个较为全面、清晰的认识。
3.1国际水质标准发展的趋势
  
目前饮用水中主要风险还是微生物指标,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应给予高度重视,其中隐孢子虫、贾第虫、军团菌、病毒等指标在WHO、EC以及许多国家水质标准中并不常见,但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已成为重要的控制项目。美国把浊度列入微生物学指标,从浊度数值的规定也从现在的0.5NTU(95%合格率)提高到0.3NTU(2002年执行),这主要是从控制微生物风险来考虑,而不仅仅是感官性状。
  对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愈来愈重视,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可能使用的不同消毒剂列出了包括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共30项指标。美国在2001年3月颁布水质标准中,要求自2002年1月起,饮用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由0.1mg/L降为0.08mg/L,并增加了卤乙酸的浓度不超过0.06mg/L的规定。
  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制订更为严格。如美国将砷的指标值由1975年制订的50μg/L修订为10μg/L(2001年1月1日实施)。欧盟的98/83/EC指令中将铅的指标值从50μg/L降至10μg/L,并要求在15年内(即2013年12月以前)更换含铅配水管。
  世界卫生组在1998年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第二卷中,规定饮用水中的总微囊藻毒素的指标值为1微克/升。虽然这是一个临时的指标值,但反映出淡水资源的富营养化与饮用水源的微污染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全球性问题。
  风险效益投资分析是以后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步骤。在饮用水水质标准或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质要求,要作详细调查,要弄清调正指标可能取得的效益和降低的风险,提供改善指标的可行净水措施并进行效益和投入的分析,这样制订的标准才更合理,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
3.2 我国的水质标准的差距与不足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水质标准颁布了4次,从开始的16项增加到现在的35项,每次标准的修改制订都增加了水质检验项目并提高了水质标准。1993年国家建设部根据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对全国100多个城市调查研究的情况,制订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水质指标88项,将供水企业分成四类,分别提出不同的水质目标和检测项目。88项水质指标基本是按欧共体和世界卫生组织80年代标准制订的。与当今的国际三大水质标准相比,我国的水质标准和行业水质目标,不论从项目的数量上,还是项目的指标值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⑴无机物指标方面差别不是很大,但三大标准均列出了亚硝酸盐这项重要的指标,而我国却未规定。现在我国很多以水库水为原水的地区,每年3~5月氨氮较高期间,处理后的水往往亚硝酸盐值偏高,若不予以高度重视将对健康有所影响。
  ⑵我国的水体以有机污染为主,但我国水质标准来中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偏少,在已列出的项目的指标值有的要求过低。与三大标准相比,在有机物与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方面,我们主要缺少藻毒素、TOC、总三卤甲烷(THMs)、溴酸盐、二氧化氯、亚氯酸盐和卤乙酸等几项关键性指标。
  ⑶感官性指标中,我国浊度指标值3~5NTU的规定是偏低的。WHO尽管要求浊度不能超过5NTU,但平均值<1NTU。美国要求任何时候不得超过1NTU,任何一个月中,95%水样<0.5NTU。日本快适性指标则要求出厂水<0.1NTU,管网水<1NTU。
  我国嗅味的标准还只是用无异嗅异味来表述,缺少数量上描述,这使嗅味的控制和产生嗅味物质的去除缺乏明确的目标。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对嗅味做了量化规定,如美国,嗅阈值为3TON;德国稀释倍数为2(12℃)、3(15℃)。
  ⑷ 在微生物项目和指标上,我国只列了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两项。近年来,根据流行病学的统计,贾第虫、隐孢子虫已成为介水疾病主要致病因子,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对贾第虫、隐孢子虫等致病原生动物作了大量研究,在检测计数方法以及灭活措施上都取得较大进展。
  值注意的是,我国供水行业和有关卫生监督部门对饮用水水质标准给予了高度重视,2001年6月,卫生部拟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分“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提出了124项水质指标及其限值。与国家标准和建设部行业水质目标相比,该规范增加了铝、耗氧量、微囊藻毒素、亚氯酸盐以及一些卤代消毒副产物项目,对提高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对国际上十分关注的亚硝酸盐、溴酸盐以及贾第虫和隐孢子虫,该规范未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该规范是以卫生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尚不具备国家标准的效力,因此,规范在各地的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还要做大量工作。
3.3我国水质标准的发展方向
  我国未来水资源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在这样的情形下,提高我国的供水水质是当务之急,而保证供水水质的主要手段就是严格制订和强制实施水质标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水质标准的发展方向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我国水质标准提高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微生物学指标,应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应给予高度重视,其中隐孢子虫等肠道致病原生动物应作为研究的重中之重。
  ⑵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应继续重视,制订标准应更为严格。如无机砷,我国标准规定为50μg/L,而WHO、EC的指标值均为10μg/L,我们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消毒剂与消毒副产物要严格控制,应加强消毒副产物方面的研究,关注总三卤甲烷(THMs)、溴酸盐、二氧化氯、亚氯酸盐和卤乙酸几项关键指标。
  ⑶感官性指标在达到用户可接受程度的基础上,还应从对健康的影响来理解和认识,适当提高。如浊度,不仅是感官性指标,更重要是将其作为一项运行性指标,对细菌、大肠菌、隐孢子虫、三价铁、四价锰、富里酸等污染物的存在和去除,起到指示作用。另外,我们还应该量化嗅味指标,以嗅阈值取代现有标准中定性描述。
  ⑷在制订水质标准中要开展风险效益分析。对标准中拟增减或修改的项目,应作详细调查,提供改善指标的可行净水措施并进行效益和投入的分析,这样制订的标准才更合理,更具可行性和科学性。
  ⑸制订分级水质目标,使水质标准更具先进性与可操作性。我国幅员广大,水源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从《建设部2000技术进步规划》水质目标的执行情况来看,以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和当时的EC指令为基础把全国的水司分成4类,制订各自的水质目标是可行的,对我国饮用水水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特别是珠江、长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成为提高水质的直接推动力。过去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按照供水水量和城市地位划分水司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以GDP和其它相关经济指标对水司重新分类,制订分级水质目标,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引导供水企业提高供水水质的必然选择。

附件---       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网载 仅供参考 www.xlc.cn

1996年10月版
美国国家一级饮用水水质标准是应用于公众给水系统的强制性法律标准。一级饮用水水质标准通过限制对损害公众健康的污染物的浓度水平以到达保护饮用水水质的目的。二级饮用水标准为非强制性标准。
序号 污染物 MCLG1(MG/L)4 MCL2或TT3(MG/L)
无机物
1 锑 0.006 0.006
2 砷 无 0.05
3 石棉(纤维>10微米) 7×106纤维/L 7×106纤维/L
4 钡 2 2
5 铍 0.004 0.004
6 镉 0.005 0.005
7 铬(总) 0.1 0.1
8 铜 铜  
9 铜 4 4
10 铅 0 参考指标=0.015 TT6
11 无机汞 0.002 0.002
12 硝酸盐(以氮计) 10 10
13 亚硝酸盐(以氮计) 1 1
14 硒 0.05 0.05
15 铊 0.0005 0.002
有机物
16 丙烯酰胺 0 TT
17 草不绿 0 0.002
18 莠去津 0.003 0.003
19 苯 0 0.005
20 苯并[a]芘 0 0.0002
21 呋喃丹 0.04 0.04
22 四氯化碳 0 0.005
23 氯丹 0 0.002
24 氯苯 0.1 0.1
25 2,4-D 0.07 0.07
26 茅草枯 0.2 0.2
27 1,2-二溴-3-氯丙烷(DBCP) 0 0.0002
28 对二氯苯 0.6 0.6
29 邻二氯苯 0.075 0.075
30 1,2-二氯乙烷 0 0.005
31 1,1-二氯乙烷 0.007 0.007
32 顺-1,2-二氯乙烯 0.07 0.07
33 反-1,2-二氯乙烯 0.1 0.1
34 二氯甲烷 0 0.005
35 1-2-二氯丙烷 0 0.005
36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 0.4 0.4
37 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 0 0.006
38 地乐酚 0.007 0.007
39 二噁英(2,3,7,8-TCDD) 0 3E-08
40 杀草炔 0.02 0.02
41 草藻灭 0.1 0.1
42 异狄氏剂 0.002 0.002
43 环氧氯丙烷 0 TT7
44 乙苯 0.7 0.7
45 二溴乙苯 0 0.00005
46 甘磷酸盐 0.7 0.7
47 七氯 0 0.0004
48 七氯环氧 0 0.0002
49 六氯苯 0 0.001
50 六氯环戊二烯 0.05 0.05
51 林丹 0.002 0.002
52 甲氧氯 0.04 0.04
53 氨基乙二酰 0.2 0.2
54 多氯联苯(PCBs) 0 0.0005
55 五氯苯酚 0 0.001
56 毒莠定 0.5 0.5
57 西吗萘 0.004 0.004
58 苯乙烯 0.1 0.1
59 四氯乙烯 0 0.005
60 四苯 1 1
61 总三卤甲烷(TTHMs) 无 0.1
62 毒杀芬 0 0.003
63 2,4,5-TP(silvex) 0.05 0.05
64 1,2,4-三氯苯 0.07 0.07
65 1,1,1-三氯乙烷 0.2 0.2
66 1,1,2-三氯乙烷 0.003 0.005
67 三氯乙烯 0 0.005
68 氯乙烯 0 0.002
69 二甲苯(总) 10 10
放射性物质
70 β粒子和光子活性 无5 4mrem/年(毫拉德当量)
71 α粒子活性 无5 15pCi/L
72 镭226和228 无5 5pCi/L
 
微生物学指标
73 兰伯氏贾第虫 0 TT8
74 细菌总数 N/A TT8
75 军团菌 0 TT8
76 总大肠菌群(包括粪型大肠菌和埃希氏大肠菌) 0 5.0% 9要
77 浊度 N/A TT8

浅析国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英国是第一个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量化标准的国家。英国政府在1999年颁布了新的水质规则,要求水源存在隐孢子虫风险的供水企业,应对出厂水进行隐孢子虫的连续监测,同时对饮用水中的隐孢子虫提出了强制性的限制标准,即出厂水中隐孢子虫卵囊要少于1个/10L。对于违反该限制的供水企业,即使没有造成水介疾病暴发的证据,也将予以起诉,并予以罚金。

法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95-368),主要参照欧共体80/778/EC指令而制定,它是在在《法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89-6)的基础上,经过1990、1991和1995年修订而成。大部分指标值采用的是EC标准的最大允许浓度值,有的指标要求高于EC的标准(如色度、浊度等),并增加了农药和氧化副产物等项目。标准中微生物学指标较全面,分别为耐热大肠菌、粪型链球菌、亚硫酸盐还原梭菌、沙门氏菌、致病葡萄球菌、粪型噬菌体、肠道病毒,这七项指标并不包含在EC最新饮水指令中。标准(95-368)与(89-3)相比,增加了多环芳烃,细化了氟化物的规定,分温度段来定其标准值。

德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共43项。该标准包含在饮用水及食品企业用水条例中。该条例对在饮用水处理中可以使用的药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允许投加浓度、处理后的极限值等。此外,对各种指标的检验范围与频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加拿大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第六版)中包括微生物学指标、理化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共139项,其中最有特点的是该标准中规定的放射性指标有29项之多。上述指标值是基于危险管理概念制定的,并包括以下几个严格的步骤:⑴确认,⑵评价,⑶定值,⑷核准和⑸标准的颁布和公布。在此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由加拿大卫生部对人体由饮用水中吸收某种物质对人体所造成的健康危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推荐出适合的指标值。

日本水质标准(1993)中规定了13项快适性指标,这主要是作为水质管理的目标,以求饮用水舒适爽口,其中的要求比水道法规定的水质标准高得多。如浊度,水质标准规定小于2NTU,快适性指标要求出厂水小于0.1NTU,管网水小于1NTU。又如耗氧量,水质标准规定小于10毫克/升,而快适性指标要求小于3毫克/升。而且快适水质项目中对嗅作了严格的量化要求——嗅阈值定为3TON。

澳大利亚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1996)综合了WHO、EEC和USEPA三大标准,包括微生物指标、不规则检测微生物项目指标、物理学指标、无机化学物质指标、有机消毒副产物指标、其它有机化合物指标、农药、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总共248项,其中有些项目未列出指标值。该标准考虑项目全面,特别是微生物学项目分为细菌、原生动物、病毒和毒藻等几类,共有22项,农药也列出了多达121项。在确定指标值时,不仅考虑了所列项目可能对健康、设备管道的影响,还考虑到人们感官上的要求,分列了健康指标值和感官指标。

东南亚国家和南美一些国家的饮用水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水质准则为基础制订的,代表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如马来西亚于1990年10月修订的国家水质标准,分别列出了原水和饮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频率。其中原水的检测频率因水源而异分为三类,以便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使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该标准参考了WHO(1963,1971,及1984年)《饮用水水质准则》,某些指标值还参考了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标准,指标项目较为完整。巴西和阿根廷基本上是以WHO《饮用水水质准则》1984年第一版为参考,但其根据本国的国情,考虑气候、用水总量和水源等条件,作了一些调整。如在氟化物指标的规定上,并未采用WHO的标准,巴西是要求依据每日最高气温而推荐的氟化物值应该符合现行法规;阿根廷则专门列表,分六个温度段,分别列出了上下限值。
匈牙利、捷克等东欧国家,虽已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但它们的水质标准相当一部分是在此之前制订的,所以它们并没有以EC指令为标准框架。如匈牙利和捷克都是使用1989年制订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从项目和指标值来看,很大程度是以WHO(1984年第一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为参考制订的,但有些指标比WHO要求更加严格,他们对嗅和味都作了稀释倍数上的量化规定;捷克的标准中微生物及生物指标有9项,较WHO的标准还多列了7项,如粪型链球菌、无色菖蒲等,且指标值分为MLV(最大限定值)、LV(限定值)、IV(指标值)和RV(推荐值)四种,以适应将来的水质提高。

俄罗斯的水质标准独具特色,其现行标准(1996年版)比以前(1982版)增加了数十项指标,指标值比WHO要求的更高(如汞,WHO的指标值为0.001mg/l,俄罗斯要求为0.0005mg/L),而且在感官性参数中列出了47项,其中的碲、钐、铷、铋、过氧化氢、剩余臭氧等指标项目在其他国家的水质标准中未曾出现。

我国台湾省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它并没有直接采用WHO、EC或EPA的水质标准。最近修订为1998年,共有指标54项,其中大肠杆菌标准值很高,为6CFU/mL或6MPN/100mL。台北市也有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共有42项,比台湾省标准少农药指标9项和钡、锑、镍。

 

 

 

臭氧产业联合会

200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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